什么是股权激励和股权激励的特点

时间:2020-08-31 14:26:48 生活常识 我要投稿

什么是股权激励和股权激励的特点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现阶段,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权模式、限制性股票模式、股票增值权模式、业绩股票激励模式和虚拟股票模式等。

什么是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烽火猎头资深专家认为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著名学者及企业家郭凡生先生曾经说过:股权激励不是分老板的股份,也不是分老板兜里的钱,而是通过一种制度,激励员工创造更多的利润,让员工干企业的活像干自己的活一样努力。

股权激励的特点

首先,从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讲,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除了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外,一般是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来实行的。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除股权形式外,还可以是非股权形式激励,如虚拟股票、增值权、利润分享计划、长期福利计划等。

其次,从股权激励的对象来讲,由于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往往局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普通员工难于享受到股权激励的好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超过200人。因此,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注意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的股东人数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有的公司为了规避公司法的规定,采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设立投资公司的方式,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在公司上市的时候会面临法律上的障碍,而设立投资公司时,最终的股东数量也不能超过200人。

最后,从股权激励的效果来讲,一方面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流通性较差,股权激励的价值不能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实现;另一方面,由于股权在证券一、二级市场上的巨大差价,非上市公司股权在公司上市以后将成倍增值,给激励对象带来很大的经济收益。因此,对非上市公司来讲,如果公司并不打算上市,则股权激励的效果可能不够理想;但是,如果公司具有较好的上市前景,股权激励会有更好的效果。

案例2:风险投资中的股权激励

某文化创意公司,投资者和原股东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动漫产品估价存在较大的差距,为此,双方约定:投资者以3,000万元现金增资,占公司30%的股份;若公司第二年利润达到3,000万元,投资者向原股东无偿转让10%的股份。

一般来讲,股权激励应该由公司或者大股东对经营者或者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激励的。但是,在风险投资中,根据投资机构与原有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如果企业的经营业绩达到协议约定的要求,投资机构应当无偿地向公司经营者转让部分股份。由于公司经营者往往就是大股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造成作为小股东的风险投资机构向作为经营者的大股东实施股权激励的现象。

股权激励的相关司法

1、人数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1-50人。假设有限责任公司以直接持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受激励的人数将非常有限。

2、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的转让股权,但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否有股东愿意出让股权以及是否能获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通过将成为股权转让要先解决的问题。

3、公司增资:从股权的来源看,还有一种方式是激励员工对增加的出资进行认缴从而获得股权。如果是这种方式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增资会稀释原股东的股权,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改变原股东间的利益格局,因此原股东不会非常青睐于这种方式。

4、股权回购: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的异议股东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没有诸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份对员工实行奖励的条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回购条款是为相对弱势的股东权益而设置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股权回购的主体目前有争议,从鼓励交易的角度看,有以下的司法实践观点(提示:实践中存在完全相反的观点):《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具有该条规定的三项法定事由之一,公司即有义务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而并非规定公司只能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以及除此之外不得回购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并无禁止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注册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与股东约定回购情形。

基于上述的原因,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为虚拟股激励。虚拟股是指公司给予员工一定分红权,不需要员工出资,员工也不享有虚拟股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当员工满足兑现条件时,员工以现金方式获得其拥有虚拟股的分红在账面增值的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虚拟股实质上与股权本身无关,而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


【什么是股权激励和股权激励的特点】相关文章:

职工股权激励合同书12-02

关于股权合同01-28

股权信托协议06-21

股权信托合同02-08

股权合同(4篇)01-27

股东股权转让合同01-09

股权委托合同01-02

股权股份合同模板12-11

新年的激励语录01-10

考前的激励寄语08-03